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销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销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6号)聊城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聊就办〔2022〕4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保费为100元及以下的全额补贴。
三、适用对象
聊城市内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货运、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或所依托的平台企业、机构。
四、申报材料
(一)新业态平台企业(机构)申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平台企业(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3.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平台企业(机构)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为申请委托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
(二)个人申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2.新业态平台企业(机构)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或三方协议)或承诺书(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
五、申报程序
新业态平台企业(机构)和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可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服务窗口,向平台企业(机构)住所所在地(个人向其灵活就业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线上申报。可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申报,网址:(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
2.线下申报。携带相关材料向企业住所所在地(个人向其灵活就业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3.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相关系统对平台企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就业、社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审核无误的,纳入补贴拟发放名单。
4.拨付。每季度首月对上季度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核对,履行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程序,并在当地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新业态平台企业(机构)首次申领的,还需进行新形态灵活就业机构登记。鼓励新业态平台企业(机构)和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从业人员线上申报,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上传上述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实现全程网办。
六、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七、申报要求
1.从业人员年龄须为男性16至60周岁、女性16至55周岁,按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计算。从业人员须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平台支付的,补贴发放到平台企业(机构)银行账户。意外伤害保险由个人自行购买的,可由平台企业(机构)代为申请,也可由个人直接向灵活就业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平台企业(机构)代为申请的,补贴发放到平台企业(机构)银行账户;个人直接申请的,发放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可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3.同一被保险人在多个平台灵活就业、购买多份意外伤害保险的,自然年内累计享受满100元补贴后不再重复给予补贴。
4.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不得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重复享受。基层快递网点应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9号)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从业人员,不得再申领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5.从业人员以在职职工身份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以及存在营业执照的不在补贴范围。
6.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补贴或者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7.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