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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113715000044281785/2023-4431204
2023-05-22 19:02:0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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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更好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施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培育新就业增长点,我市制定了《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销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6号)聊城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聊就办〔2022〕4号)。

三、主要举措

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保费为100元及以下的全额补贴。

四、适用对象

聊城市内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货运、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或所依托的平台企业、机构。

五、条件和要求

1.从业人员年龄须为男性16至60周岁、女性16至55周岁,按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计算。从业人员须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平台支付的,补贴发放到平台企业(机构)银行账户。意外伤害保险由个人自行购买的,可由平台企业(机构)代为申请,也可由个人直接向灵活就业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平台企业(机构)代为申请的,补贴发放到平台企业(机构)银行账户;个人直接申请的,发放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可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3.同一被保险人在多个平台灵活就业、购买多份意外伤害保险的,自然年内累计享受满100元补贴后不再重复给予补贴。

4.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不得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重复享受。基层快递网点应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9号)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从业人员,不得再申领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5.从业人员以在职职工身份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以及存在营业执照的不在补贴范围。

6.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补贴或者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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