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体系,提高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对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施工活动的农民工支付的工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使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银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运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对企业用工行为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共同监管。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技术与劳务用工大数据相结合,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实现政府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农民工、银行四方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对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用工信息、预测预警、统计报表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管。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监管,采用“政府+服务商+银行”模式(即政府部门牵头、技术服务商保障、银行提供支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集成到该平台 。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在建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劳动用工、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工资支付、权益保护等,运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有效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八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出入考勤管理。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子考勤设备,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实时更新;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农民工均需进行考勤管理,并做好进退场登记。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建立并实时更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按月编制劳动者工资支付表,真实完整记录务工人员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并按要求及时上传到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
第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与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通过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信息预警。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预警后,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第十七条 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制度。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负责将工资支付银行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禁止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农民工工资结算审核、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及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等事宜,并保存工资支付记录2年以上备查。
第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领域拓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制定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返还办法。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第二十一条 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重要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 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业部门、施工单位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应用培训和督促检查,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运维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切实发挥监管平台效能。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职能,负责对行业内建设施工企业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所有在建项目纳入平台管理,规范劳动用工,根据系统预警信息督导施工企业(含劳务企业)落实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履行支付责任。已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实现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共享。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履职检查,确保银行按照规定落实协助监管义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预存及拨付农民工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审核农民工工资的使用和发放情况,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制度。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负责做好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工资保证金缴存、工资核算、监管平台信息数据上传等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配合施工企业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后未向相关部门报备、建设单位不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账户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