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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就业
113715000044281785/2019-4387118
聊人社字〔2019〕76号
2019-06-10
2019-06-10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效
LCCR-2019-0170002
/
2020-12-31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人社字〔2019〕76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政工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政工部:

为落实好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聊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0日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19年0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19〕4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聊政发〔2017〕70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30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4号),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聊财社〔2019〕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30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4号)有关规定,在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鲁财社〔2018〕17号)、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市政府每年从市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服务补助、创业活动奖补、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各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条 创业孵化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根据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每户带动就业5人以上,下同)企业户数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县(市、区)要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管理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设立方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和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租赁)合同及创业服务协议、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通知书、创业实体撤离基地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发生变动后不少于6个月,且当前是正常经营状态)、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及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基地(或归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基地(或归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可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自2019年起,在省规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基础上,将办理个体就业登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的其他创业人员纳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所付利息的50%据实给予贴息。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符合省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按照《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19〕4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补助。对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载体的,按省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含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2.5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人员报名申请表、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担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创业服务补助。创业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创业服务成果,重点用于创业咨询、创业评测和辅导、创业项目征集、创业导师工作补贴等创业服务补助。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安排创业导师提供现场培训、咨询评测、辅导、评审评估等创业指导服务的,给予每半天600元、每天1000元的工作补贴。鼓励其提供志愿服务,给予每天150元的交通伙食费补贴。创业服务补助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创业活动奖补。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举办的市级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评选、投融资路演等创业服务活动,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获奖选手(项目)奖励及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对每年新评选的“聊城市创业之星”等创业典型,给予每名5万元奖励;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聊城市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在聊城市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创新项目,其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按照国家、省奖金同等标准给予资金奖补;对在聊城市登记注册经营或就业的被评选为“山东省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十大创业导师”“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的,市里按照省奖金标准的50%给予奖补;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对《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聊人社字〔2019〕16号)规定的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奖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对被认定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的再按照省奖补标准的50%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各县(市、区)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支付给补贴、奖补资金申请人(单位)。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通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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