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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113715000044281785/2019-4387286
2019-06-12 14:51:5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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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30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4号)有关规定,在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二、年度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规模有多大?

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市政府每年从市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三、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服务补助、创业活动奖补、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哪些支出?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

五、创业孵化补贴标准是多少?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根据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每户带动就业5人以上,下同)企业户数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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