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建设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青年兴聊”工程的意见》,全面推进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建设,吸引集聚青年群体来聊留聊创新创业,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2日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青年兴聊”工程的意见》,全面推进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建设,吸引集聚青年群体来聊留聊创新创业,有效缓解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聊政办发〔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租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市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应坚持“保基本”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保租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租金价格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统筹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方式。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和保障对象意愿,灵活确定保障方式。
第五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或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
(三)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政策。
第六条 权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等部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职工需求的情况下,多余房源可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面向社会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众,统一审核、配租。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所在行政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等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二)公民信息查询授权书
(三)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如有必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向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
2.审核。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入住。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保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分房入住。
(二)申请人向本单位(指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等部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单位进行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工作并制定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分配管理方案做好具体配租工作,与本单位职工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每月20日前,报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保租房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且应在保租房运营单位的运营期限内),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第十一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各种方式在城区拥有住房的,应当退出保租房保障,可给予6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后未退出保租房的,不再享受保租房租金优惠,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自愿退出或自然死亡的,退出所承租的保租房。
第十二条 保租房承租人不得转租、出借保租房,不得改变保租房用途,不得在保租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保租房实施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保租房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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