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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社会保障
113715000044281785/2024-45417121
聊人社字〔2024〕3 号
2024-01-10
2024-01-11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聊人社字〔2024〕3 号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为更好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扎实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政府补贴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土地报批前,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并足额拨付至确定的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60日内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规范参保程序。在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应依据《办法》相关规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拟定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经不少于30日的公示,并经乡镇政府核准后,报县级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对土地批准面积与报批面积不一致的,乡镇政府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60日内调整形成养老保险最终方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并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及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后,应在60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养老保险最终方案上报时间晚于资金到位时间、批文时间的,参保时间原则上以养老保险最终方案上报时间为准。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由乡镇政府拟定养老保险方案,无法拟定养老保险方案或没有农民养老保障需要的,乡镇政府应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原渠道退回。

三、建立信息共享和定期调度机制。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共同建立常态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享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征地申请、批准等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共享资金预存、拨付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共享参保、待遇领取情况;税务部门负责共享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仅限通过税务部门征收的区、县);乡镇政府负责共享养老保险方案拟定等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应每半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对养老保险方案制定不力、政府补贴资金落实不及时、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稳妥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社会关注度高,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级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积极稳妥推动工作开展,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资金补贴、方案制定、参保经办等各环节工作,同时做好政策解释,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3号)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2024年0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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