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
1、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于法无据。用人单位可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采取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3、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如不提供,劳动者可以拒绝上班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非单位必须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社会公众使用口罩简易问答指南》第六条,在通风条件好的露天劳动、工作,并和相邻人员保持适当距离或者办公室严格采取了消毒、测体温、通风措施,同事也没有疑似和密切接触者,这些情况可以不戴口罩。
劳动者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应当遵照地方政府的指导,依据本地的防疫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相应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口罩,可充分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口罩。
4、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相关信息吗(如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疫情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建立于劳动合同之后,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5、延迟复工期间和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何积极应对承担?
答:疫情防控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社会责任,延迟复工或劳动者无法返岗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此期间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对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岗位),可采取居家办公等灵活用工方式保障生产工作;对不愿采取灵活用工方式或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岗位),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二、劳动合同解除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用人单位能否与拒绝配合有关机构检查、隔离治疗等疫情措施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拒绝配合检查、隔离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辞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假期延长导致辞职手续无法办理或未办理完毕,辞职行为是否有效?
答:应为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假期延长导致辞职手续无法办理或未办理完毕的,不影响辞职行为的法律效力。
9、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或采取欺骗行为(如小区封闭、道路封闭、身体不适、被医疗隔离等)拒绝返岗,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主动与职工沟通,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务。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或者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欺骗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并保留相关证据,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仍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规定,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须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工资待遇
1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或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该期间的工资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或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或企业福利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假期性质对应的工资待遇。
12、延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以带薪年休假冲抵?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延迟复工期间可以与年休假进行冲抵,但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年休假工资待遇;员工以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未考虑本人意愿”为由拒不接受或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
13、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执行工作出差任务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返岗的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
14、春节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等规定:
2020年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2020年1月24日、28日—30日(除夕、正月初四至初六),为春节假期调休,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2020年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为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2020年2月3日—9日(正月初十至十六),为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15、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用人单位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16、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能否推迟发放工资?
答: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故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17、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应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四、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把握
18、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的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主体和期间如何认定?
答: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主体为“四类人员”,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者(含用人单位按照政府疫情管控规定要求,对本单位职工采取医学观察或居家自行隔离措施的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根据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的相关资料予以认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要结合当地政府发文规定、劳动者自述或者其他人员的报告、企业掌握的员工信息以及劳动者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了解的情况等因素并充分考虑用人单位意见进行综合判断界定。
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为“三类期间”,包括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指对可疑的传染病患者和曾经与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按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采取的隔离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学观察期为14天)、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含用人单位按照政府疫情管控规定要求,对本单位职工采取医学观察或居家自行隔离措施的期间,以下简称措施期)。
确诊患者隔离治疗期,以医院收治隔离治疗时间为准;疑似病人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以有关单位或医院出具的医学观察期通知为准;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职工,如“武汉封城”、“小区封院”、“交通管制”、“居家隔离”等,措施期起止日期以政府或有关单位实施的相关措施为依据。
“四类人员”中,除确诊患者外,其他人员如果确实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旁证材料等进行合理推断。
19、当事人因疫情期间无法及时提出仲裁申请的,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第五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