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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05-28 1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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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政工部、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培训工作,改进职业培训补贴业务流程,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19524 


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培训工作,进一步改善培训供给、健全责任体系、扩大社会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管理,由就业补助资金(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予以补助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和面向特定人群的项目制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第三条 职业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主导模式。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就业形势需要,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职业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以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实名制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职业培训工作统筹管理和培训补贴申请的受理与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筹措,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

(一)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统称“五类人员”(下同)。

(二)企业职工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

(三)项目制培训: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黄河滩区迁建居民,以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参加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各工种(专业)培训实际,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见附件),全市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市人社、财政部门可结合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推进实际和劳动者需求,对培训工种(专业)和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实施。

第六条 补贴时限

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按自然年计算,以补贴发放时间为准)。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培训机构备案

依法设立、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范围内,均可申请承接《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相应的职业培训任务。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依法建立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积极承担培训任务。

承接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培训机构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办学许可、资质证明相关文件和培训专业(工种)清单、主要管理人员、授课师资、培训场地等备案信息,并提交培训承诺书。市人社部门根据县(市、区)人社部门汇总上报的备案培训机构信息,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分配账号、标注培训专业(工种)。

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培训任务;县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承接培训任务;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可打破地域界限,在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承接培训任务。

第八条 培训机构名单

培训机构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机构名单,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培训机构资质变化、申请加入或退出等情况,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补贴方式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先垫后补”办法,个人(或企业)向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或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考核合格后经审核拨付补贴。其中,培训专业(工种)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范围的,实行结果评价,以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下同)作为评定培训效果的依据,可由个人、企业申领或培训机构代领补贴;其他培训专业(工种)由企业申领或培训机构代领补贴。

第十条 个人申领补贴

五类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备案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个人向培训机构缴纳费用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2个月内,可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还需提供学生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信息由人社部门核查(下同)。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代领补贴

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垫付的(含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按以下流程实施:

1.培训报名。培训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专业,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培训机构报名,填写培训登记表,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录入身份信息,并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制培训及其他参训人员较为集中的情况,可由培训机构组织集体报名。

2.培训备案。培训实施5个工作日前,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备案信息,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教学计划、课程表等。

为保证培训质量,技能类培训原则上每个班控制在50人(最多不超过60人),创业培训每个班不得超过30人;培训课时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创业培训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创业培训标准(试行)》执行),技能标准中未明确课时的,实行结果评价的专业(工种)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确定课时,其他专业(工种)不得少于56个标准课时(每个课时45分钟,每天不超过8个课时,其中实际操作课时比例不得低于60%)。

3.培训实施。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并负责过程管理。培训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电子考勤设备。

不具备结果评价条件的专业(工种)培训,人社部门采取在线视频抽查、随机现场抽查等方式实行不定期检查(每个班期不少于2次,其中现场抽查不少于1次。有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

4.结业考核。实行结果评价的培训专业(工种),按规定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其他由培训机构参照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组织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参训课时达不到80%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结业考核),人社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巡考。培训机构在班期备案时应提交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由人社部门在考试前随机抽取、培训机构印制。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提交电子考勤数据、考试过程录像、考试结果、原始答卷(人社部门进行抽查),向合格人员发放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

5.申领补贴。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个人)申请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录用职工参加岗前培训,企业(或职工个人)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按以下流程实施:

1.培训备案。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在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培训机构,组织新录用职工报名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备案信息,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计划等,备案之日起30日内须按计划开展相应培训。

2.培训实施。企业按计划自行组织培训并负责过程管理,人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3.结业考核。实行结果评价(不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培训专业(工种),按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其他由企业在人社部门监督下自行组织考核评价、颁发合格证书。鼓励企业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14号)有关规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4.申领补贴。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不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费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可由职工个人在取得证书后按本条款规定程序申请补贴。

第十三条 培训有关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满足企业相应岗位实际需求的教学计划和正版教材,并将岗位必备的法律知识、权益保障、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二)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培训按照山东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3号)规定执行。

(三)培训备案后因故未能正常组织实施的,培训机构(或企业)应及时告知参训人员,向人社部门写出情况说明,并将班期信息在系统中删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课程安排进行调整,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人社部门书面报备。

(四)培训机构应规范和优化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积极引进“职业培训包”等较为成熟的培训模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培训机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引进或开发基于“互联网+培训”模式的网络培训课程,网络课程学习可同等计入参训人员学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补贴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受理与审核

人社部门对个人或单位提交的补贴申请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或所缺要件、限期补正。

人社部门应完善审核程序、加强工作协同、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十五条 公示与拨付

初审完成后,应按程序提交会议研究,将拟拨付补贴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成果、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同时公布人社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和实名举报。

根据审核、公示情况,人社部门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由财政部门(或授权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卡(社保卡)账户或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

个人或单位申领获得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用于抵支已发生的培训费用,具体用途由申请人、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资料保存要求

人社部门对培训补贴申请材料扫描保存电子文档,建立完善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

培训机构(或企业)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详实体现培训报名至享受补贴的各个环节工作开展情况。资料存放必须完整有序,保存期十年,以备查验,不得擅自销毁或涂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社、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培训机构培训绩效等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两年内不得承接职业培训任务。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个人、单位,不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应落实“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核拨付进度、完善登记统计和审核发放机制,加强补贴资金风险防控,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个人,按照《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致。此前职业培训工作有关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发布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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