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4-09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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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团委、人社局,市属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青年兴聊”工程的有关要求,有效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共青团聊城市委、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订了《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共青团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3日


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工作科学、规范,有效促进青年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团由共青团聊城市委、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起成立,是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的组织机构,是帮扶青年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青年创新创业现实需求,多种渠道为创业青年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帮扶,是创业青年的良师益友。

第四条创业导师条件、标准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付出时间及精力对全市青年提供创新创业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新创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规律。

(四)有创业成功的经历和创业实践经验,或有从事青年创业辅导的经验。

第五条创业导师聘任

(一)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的选聘主要通过自荐、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创业导师的推荐,邀请和登记工作由共青团聊城市委、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颁发聘书。

(二)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每期聘任时间为3年。创业导师在聘任期满后经评估合格,双方同意可继续聘任。

第六条创业导师管理

(一)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团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创业导师参加各类活动,并做好服务、宣传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共青团聊城市委、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青年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地团委、人社局负责本地创业导师的跟踪服务与管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创业导师在任期内要求退出青年创业导师队伍的,本人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处,并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四)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自动解聘:

1.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接受秘书处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

2.以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

3.泄漏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权益及经济利益。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创业导师职责

(一)创业辅导

1. 广泛宣传国家及地方有关创新创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青年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

2.参与青年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及时了解创业青年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和结对扶持等工作,提高青年创业能力。

3.帮助分析创业项目、创业者的优劣势,做到趋利避害,发挥好创业者的潜能。

    4.协助制定创业目标、企业发展计划,并提出实现目标和计划的方法与意见。

    5.在创业的不同阶段给予指导。

(二)创业咨询

1.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2.帮助引导青年学习创业的新方法、新途径,提供前瞻性、技术性的指导和建议。

(三)情感支持

1.与创业者进行情感交流,提供精神鼓励和支持。

2.提供新的思想、观点与创业者进行沟通和分享。

3.发挥好创业者的导师、朋友和助手的作用。

(四)跟踪服务

1.及时发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帮助创业者解决。

2.帮助创业者发现潜在的危机和困难。

第八条创业导师权利

(一)向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团提出工作建议,推荐优秀创业项目进入市级创业项目信息库,推荐优秀人员作为青年创业导师候选人等。

(二)优先参与共青团聊城市委、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调研、培训、参观、交流等活动,差旅费、讲课费可参照市直机关有关办法执行。

(三)创业导师可以对其辅导对象(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九条创业导师义务

(一)热心关注青年创新创业工作,辅导和扶持青年创新创业,保持与青年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建立导师工作日志。

(二)深入研究创业理论,结合实际开展创新创业政策调研,了解青年创新创业现状,为青年创新创业实践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三)服从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团秘书处的工作安排,参与辅导培训、项目评审、结对帮扶及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导师任期内每年辅导创业青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辅导时间由导师和创业青年协商安排。每半年进行一次述职,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秘书处依据创业导师的活动台账及参与组织活动情况等对创业导师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工作成效显著的青年创业导师进行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受辅导创业者的条件

(一)年龄在40 岁以内,有创业需求的青年。

(二)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思想品质端正,并有进取精神。

(三)服从聊城市青年创业导师工作部署,积极参与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受辅导创业者的义务

(一)提交个人简历、创业经历及创业规划等申请资料。

(二)主动与创业导师联络交流,积极参加相关创新创业培训、与导师见面。

(三)在得到创业扶持后,能自发为其他青年创业就业提供服务,带动更多青年创业就业。

    第十四条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青年在创业就业过程中的参考意见,创业青年所作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共青团聊城市委、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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