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吸纳初次就业青年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4-09 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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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聊城市吸纳初次就业青年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聊城市吸纳初次就业青年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青年兴聊”工程的意见》(聊办发〔2023〕2号),全面推进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建设,吸引集聚青年来聊留聊创新创业,按照就业优先、落实企业减负稳岗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策标准

中小微企业每吸纳初次就业青年1人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500元(本细则所指青年年龄范围为16周岁—35周岁),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吸纳初次就业青年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

1.申领吸纳初次就业青年一次性就业补贴的应为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就业青年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含相当于专科学历层次);

3.就业青年应为初次就业、与中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

4.该补贴政策不可与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重复享受。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中小微企业吸纳初次就业青年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中小微企业吸纳初次就业青年一次性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劳动合同;招录的青年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历认定材料;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承诺书。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吸纳初次就业青年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材料。招用人员就业登记等信息由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核查。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同级财政部门。

3.发放。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第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补贴或者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青年兴聊”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635-218906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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