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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时间:2023-03-17 1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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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申请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 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庭审质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捺印确认)。

(二)其他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可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有效执业资格证件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近亲属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3、基本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可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有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工作人员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基本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三、温馨提示

(一)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节省维权成本。

(二)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条件要求的人员。

(三)当事人应当按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缺席裁决。

(四)如需要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聊城市兴华西路 212-3号,热线电话:12348,咨询电话:6979126)


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聊城市振兴西路166号

电话:218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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