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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4-06-25 16: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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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等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我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12月底前完成备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的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如遇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需延期评审的,应在2024年11月15日前向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书面申请。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外市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由委托单位所在地市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向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函。中央驻聊单位和外省、市国有驻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职称的,须由其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5.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6.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管理要求和空缺岗位数量推荐评审人员,目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相应岗位数15%的事业单位,不再推荐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以及我省、市现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https∶ //117.73.253.239∶ 9000/sdzc-web-ui/business/1ogin /1ogin.html)查询。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东西协作援派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人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程技术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1。

4.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高级职称统一实行“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5.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6.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服务平台”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7.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按照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8.高级会计师继续开展社会化评审,遵循“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仅作为会计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不与岗位和待遇挂钩。

9.参加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物联网和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的,实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模式,由市人社局联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10.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11.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按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求执行。

12.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1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14.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15.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16.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字〔2019〕113号)规定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系列高级职称。

17.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8.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开展“双创”活动期间,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等各方面权利。

19.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聊人社字〔2020〕5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20.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职称,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7号)等文件政策执行。

21.落实《省会经济圈人力资源一体化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省会经济圈区域内七市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在区域内互认互通,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

22.“非公有制领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直通车”制度。“非公有制领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技术中级、副高级以及其他系列的中级职称,无职称或取得职称年限不够,从事本专业总年限和其他条件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要求,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的职称。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23.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工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59号)规定,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填报信息,实行全程网办,与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公示公布、证书发放等均与正常申报职称人员相同。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要求

1.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服务平台”发布申报评审通知,确定具体申报呈报时间和要求。

2.申报人对照通知要求,自行登录“服务平台”进行填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3.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采取线下填报,不得上传“服务平台”,申报人应按评委会明确的涉密材料填报办法报送。对违规填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省保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审核要求

1.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述职、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和被推荐申报人名单。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组织专人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报人员在业绩成果形成、评价、发表及科研诚信等方面,是否存在品德失范行为。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拟推荐人员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2.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及调整

1.2024年度省级高级评委会新增新型职业农民正高级评委会,在工程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药品技术高级评委会增设技术转化运营服务专业方向。

2.省厅下放我市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工程、经济等5个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基层高级职称评审权,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继续授权我市组建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和副高级的评委会。

3.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基层工程技术中级和职业农民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县(市、区);继续授权市教育和体育局组建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授权市农业农村局组建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评委会;授权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组建图文文博、艺术、新闻、播音、广播电视工程、美术、药品技术、自然科学研究、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农业技术、基层农业技术、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一级教练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1.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委会。

2.评委会评审应当使用“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实现全程追溯可查。

3.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4.全市高、中级职称实行异地异专家全封闭式方式进行评审,减少外界干扰,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五、公示及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申报人可以登录“服务平台”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不得放宽标准条件推荐申报,严肃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对于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审专家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委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委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委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其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指出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者评委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评审结果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委会组建单位,由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视情况予以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专项行动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面向民营企业、自由职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服务专项行动,重点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讲解工作,编制发放职称政策“明白纸”和职称申报“流程图”,开设职称政策直播课堂、录制微视频等,线下线上结合,努力做到政策宣传及时精准、通俗易懂,增强相关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服务平台”,面向备案的评委会,开展规范评审组织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是否及时将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在“服务平台”公开,是否按规定将评审方案、评审结果在“服务平台”备案,是否全程使用“服务平台”进行职称评审,是否及时发放职称电子证书,着力提升工作监管效率,进一步打造公开、规范、阳光的评审环境。

八、规范信息发布

“服务平台”具有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审查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文件等,确保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存在违规内容。要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严禁发布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信息。要及时维护各栏目内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职称政策、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相应栏目发布。

职称申报评审收费应严格按《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收费项目。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   

1.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和现行职称评价标准名录

2.2024年度聊城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3.2024年度聊城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4.2024年度聊城市直部门(单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5.职称申报明白纸


        /static/UEditor/themes/default/exts/xlsx.svg关于公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的通知(附件2-4).xlsx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附件1

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

和现行职称评价标准名录

 

一、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

1.《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5.《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

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03号)

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2号)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

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

1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评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29号)

1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

1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49号)

1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59号)

二、现行职称评价标准

1.《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19〕10号)

2.《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鲁财会〔2019〕39号)

3.《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教师发〔2019〕2号)

4.《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教师发〔2019〕3号)

5.《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鲁教师发〔2019〕4号)

6.《山东省党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20〕1号)

7.《山东省快递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邮管202089号)

8.《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工信人〔2020〕160号)

9.《山东省基层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指导标准》(鲁工信人〔2020〕161号)

10.《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工信人〔2020〕162号)

11.《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交发〔2020〕12号)

12.《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统字〔2020〕87号)

13.《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司〔2023〕10号)

14.《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卫人才字〔2021〕3号)

15.《山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数发〔2021〕3号)

16.《山东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1〕35号)

17.《山东省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1〕36号)

18.《山东省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1〕37号)

19.《山东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1〕38号)

20.《山东省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1〕39号)

21.《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自然资规〔2021〕3号)

22.《山东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1〕44号)

23.《山东省煤炭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能源人事2021186号)

24.《山东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残联发〔2021〕37号)

25.《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审字〔2022〕4号)

26.《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建人字〔2022〕8号)

27.《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档发〔2022〕4号)

28.《山东省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文旅发〔2022〕20号)

29.《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统字〔2022〕127号)

30.《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统字〔2022〕128号)

31.《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卫人才字〔2022〕3号)

32.《山东省质量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市监人字〔2022〕173号)

33.《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网办发〔2022〕18号)

34.《山东省物流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发改人事〔2022〕827号)

35.《山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应急发〔2022〕9号)

36.《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22〕4号

37.《山东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牧人发〔2022〕34号)

38.《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教师发〔2023〕1号)

39.《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卫人才字〔2023〕3号)

40.《山东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鲁新出发〔2023〕9号)

41.《山东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新出发〔2023〕10号)

42.《山东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广电发〔2023〕12号)

43.《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广电发〔2023〕13号)

44.《山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标准条件》(鲁工信人〔2023〕113号)

45.《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司〔2023〕28号)

46.《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水规字〔2023〕3号)

47.《山东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作字〔2023〕9号)

48.《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环发〔2023〕17号)

49.《山东省基层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农法字〔2023〕16号)

50.《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农法字〔2023〕17号)

51.《山东省药品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药监规〔2023〕6号)

52.《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农法字〔2023〕37号)

53.《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市监人规字〔2023〕17号)

54.《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科字〔2024〕32号)

标注★的标准条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正在进行修订。职称评审依据标准请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申报评审通知为准。


附件5

职称申报明白纸

 

一、系统登录

1.访问系统网址: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网址

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

2.输入账号和密码:在登录页面,输入您的账号和密码。如果您没有账号,请点击‘个人注册’填写注册信息。

3.点击“登录”按钮:成功登录后,您将进入系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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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称申报

1.进入个人信息页面:选择‘职称评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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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申报信息:请选择是否采用往年申报信息,若是,请填写本次申报年度,并选择一条往年信息;若否,点击‘跳过’重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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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写基本信息:请核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准确无误,并填写‘申报信息’。注意,同一年度‘职称申报’和‘考核认定’只能选择一项填写。完成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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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申报表单:根据系统提示,不同系列需要填写不同表单。按页面展示逐项填写职称申报表单,包括学历信息、工作经历、学术成果、荣誉奖励等内容。

5.上传申报材料:点击“上传材料”按钮,上传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发表论文、获奖证书、工作业绩报告等。

6.提交:确认所有信息和材料无误后,请点击页面最下方“提交”按钮。若无法提交,请仔细阅读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完善。提交后将无法修改,请谨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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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查询和修改

1.查看申报进度:在系统首页,‘职称评审申报进度’条目查看申报审核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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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审核状态:在此页面查看申报材料的审核状态及审核意见。如审核不通过,可点击进入,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注意仅能修改被退回条目,即右上角有‘新增’或有‘修改’操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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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见问题

1.无法登录:请检查账号和密码是否正确。如忘记密码,可点击登录框下方“找回用户名/密码”,按照提示重置密码;或点击“山东省政务统一平台登录”跳转后以“统一平台”账号密码登陆,同时支持短信、电子社保卡、微信和支付宝扫码等多种登录方式。

2.上传文件失败:请检查文件格式和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系统一般支持PDF、JPG、PNG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MB,具体要求可查看每个附件上传弹出框提醒。

、技术支持

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电话:0635一8288071。

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在职称申报系统平台首页左下角“常见问题”栏中下载并阅读“关于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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