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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通知书(聊社险催〔2024〕1号)
时间:2024-05-10 16: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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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付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职工孟强于2022年7月19日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其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你承担。

由于你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3)鲁1502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且人民法院在首次执行中,除冻结并划拨你的银行存款8576.91元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首次执行程序孟强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向我中心提出先行支付申请。

现我中心根据《办法》第条规定拟向孟强先行支付该费用,特向你方发出催告通知,请你在接到本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你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我中心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你偿还之权利,依法向你追偿。

 

聊城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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