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光、路福玲: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停发失业补助金。”经核查,你们二人存在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资金和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的情形,应当退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
具体人员信息、公告文书名称、参保单位名称、待遇退回明细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公告文书名称 | 退费金额(元) | 退费时间段 | 失业待遇类别 | 抵扣标准(元) |
1 | 张建光 | 372501******2410 | 聊失业保险待遇退字〔2024〕00002号 | 1600 | 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 | 失业补助金 | 1600 |
2 | 路福玲 | 372501******2443 | 聊失业保险待遇退字〔2023〕00003号 | 2000 | 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 | 失业补助金 | 400 |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46条规定,我单位正式告知你们,现请你们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失业保险待遇退还至聊城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退 款 账 号:37001858608050147862
退款账户名称: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市中支行
附 言: ***(姓名)+退回失业待遇资金
你们须于上述期限内退回款项至指定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至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地址:聊城市振兴西路16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服务大厅1至5号窗口,联系电话:0635-2189650。逾期拒不退还的,我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发放给你们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中按月抵扣。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且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特此公告。
聊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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