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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3-05 1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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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度假区社保中心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秩序,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2023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我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外省市在我市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含2024年度刚更换延续新证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含2024年度刚申请办理的新劳务派遣单位)。

二、报送时间

各县(市、区)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4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人社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企业报送至市人社局616房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企业报送至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2楼227房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企业报送至高新区中华路99号人力资源产业园。

三、报送内容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1)和劳务派遣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需附上年度月末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况复印件);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需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复印件);

(五)被派遣劳动者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工会组织提供的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情况说明;

(六)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八)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需附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核验单位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由《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在地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由于行政权力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企业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企业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验。

五、有关要求

(一)所有报送材料的复印件须统一加盖劳务派遣单位的印章。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企业必须于20243月31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与权益保障科(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166号616办公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企业报送至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2楼227房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企业报送至高新区中华路99号人力资源产业园。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对逾期不提交或提交虚假材料,以及核验不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243月31日之前按上述要求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我局将依法实施检查,并将相关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填写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内相关信息和数据,特别是实际经营地址、用工单位情况、派遣员工与经营收入情况。如未如实填写,一经查实,将视为提供虚假信息,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未按时参加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不再予以延续审批。对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六)各县(市、区)人社局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20244月30日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权益保障联系 :lcs_rsjldgxk@lc.shandong.cn

市人社局联系人:吴学伟     联系电话:2189120

开发区联系人:李绍峰       联系电话:8510248

高新区联系人:刘笑龙       联系电话:8507369

附件: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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