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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3-16 17: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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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政工部、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聊政发2020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2号),为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作,现将我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快速落地、早见成果、多见成效。

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企业名单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

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2.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登陆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liaocheng.gov.cn/)下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花名册》(附件2),填写后将申请表格提交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信息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政府或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咨询电话:(0635)2189198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各类企业(含驻聊的中央、省属企业)。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liaocheng.gov.cn/)下载《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和《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4),填写后将申请表格提交企业社保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社保数据比对确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社保缴费时间。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政府或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咨询电话:(0635)2189198

三、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企业所在地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陆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liaocheng.gov.cn/)下载《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5)和《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6),填写后将申请表格提交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机构。

(3)公示。对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政府或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咨询电话:(0635)2189062、2189198

四、稳岗返还

1.适用对象

以独立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企业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非严重失信企业;非“僵尸企业”;非进入破产程序企业。

2.主要内容

一般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十强”产业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的煤炭、煤电行业企业以及钢铁、地炼、电解铝、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七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深度贫困地区(临清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稳岗返还政策。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报。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受理模式实行不见面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电话咨询参保地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确认后,将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申报材料包括:一般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承诺书、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报告、企业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

待疫情结束后,企业再提交上述及其他相关材料纸质版归档。

(2)公示。经审核无异议后,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名单及金额将统一在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发放。

咨询电话:(0635)2189650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咨询电话:(0635)2189062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的聊城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正常缴费,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咨询电话:(0635)2189062

六、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2.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咨询电话:(0635)2189062

七、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三)阶段性延长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四)阶段性发放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1.适用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不含劳务派遣企业)。

2.主要内容

对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正常发放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疫情结束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企业承诺申报制度,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规定签订承诺书。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八、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1.适用对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开发办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2.主要内容

对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正常经营1个月以上、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劳动力在就业扶贫车间收入2000元以上(含)的,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该期间,贫困劳动力在就业扶贫车间收入低于2000元的,按照贫困劳动力实际收入的50%给予补贴。

3.资金来源

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主动对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对接属地就业扶贫车间,指导就业扶贫车间经营单位填写《就业扶贫车间补助申请表》(附件7),收集就业扶贫车间吸纳的贫困劳动力领取报酬证明材料(银行发放凭证或由贫困人口签字盖手印的其他凭证)、就业扶贫车间经营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

(2)审核。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收集的材料,对贫困劳动力在就业扶贫车间收入、应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扶贫开发办负责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的贫困人口是否在帮扶范围等信息进行核实。

(3)资金拨付。审核通过的,按各县(市、区)议事程序进行研究,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市、区)向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申请资金,资金下拨后,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补贴资金。

(4)材料留存。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留存以下材料:就业扶贫车间吸纳的贫困劳动力领取报酬证明材料(银行发放凭证或由贫困人口签字盖手印的其他凭证);《就业扶贫车间补助申请表》;集体研究、公示和资金拨付材料。

咨询电话:(0635)8288568

九、阶段性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

1.适用对象

各县(市、区)为适应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脱贫攻坚需要,按照“一村(社区)一岗位”的原则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临时公益性岗位专项从事劳动力调查、招聘信息发布、组织用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等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至2020年6月底。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与临时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统一安排工作任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为公益性岗位管理主体,乡镇(街道)人社所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乡镇政府(街道办)提供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金额、银行基本账户、考核管理等信息材料,按月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乡镇政府(街道办)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可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十、职业培训补贴

(一)重点群体线上培训生活费补贴

1.适用对象

参加线上平台培训、完成理论课程学习、线上考核合格的3类重点群体: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2.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3类重点群体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在线考核合格的,可向培训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线上培训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5元/学时(按照线上培训总时长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取整后剩余时长不足30分钟不计算、超过30分钟的可计为1学时),申请次数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请的规定执行。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业务流程与材料要求

(1)在线报名。参训人员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职业培训机构目录中自行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通过省公共就业人才网上服务大厅或公共就业服务专网完成报名程序。

(2)网上培训。培训机构根据参训工种(专业)等情况,指导参训人员在备案的线上平台完成注册。注册后,参训人员自主开展学习,线上平台须详实记录学习时长、身份验证、随堂测试等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可信、可监管、可追溯。

(3)线上考试。参训人员完成线上课程学习后,线上平台组织在线考试,试卷生成、考试过程与成绩均可追溯。考核合格后,平台出具线上考试合格证书(电子版)或成绩单。

(4)申领补贴。线上考核合格后,由参训者个人或培训机构代为向培训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生活费补贴。

提供材料:①身份证明材料(农民工参照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报名材料,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按照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报名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身份信息与扶贫部门核查);②真实性承诺书;③线上平台学习记录。

培训机构代领生活费补贴的,须提供参训者本人签字的代领补贴协议。补贴实行网上申请,相关材料可盖章扫描后发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邮箱。

(5)材料审核。补贴申请实行即时受理,其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系统等联网核查,线上平台学习记录使用管理员账号核查。审核与拨付流程按照《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培训机构应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训人员的社保卡(银行卡)账户。

咨询电话:(0635)8288391

(二)线上培训平台补贴

1.适用对象

承接我市职业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

2.主要内容

根据重点群体参加线上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数,由培训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培训平台拨付补贴,补贴金额按照《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相应专业(工种)、相应等级补贴标准的20%确定。

3.资金来源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4.业务流程与材料要求

(1)报名、培训。参照重点群体线上培训生活费补贴第1-2项条款执行。

(2)考试、申领补贴。参训人员参加相应考试合格后,平台根据重点群体参训合格人数,向培训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线上培训平台补贴。提供材料:①线上培训平台补贴申请(含承诺书);②重点群体合格人员花名册;③线上平台学习记录(已核发重点群体线上培训生活费补贴的不需再次提供)、相应考试成绩单或证书复印件。

补贴实行网上申请,相关材料可盖章扫描后发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邮箱。

(4)材料审核。补贴申请实行即时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参照《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635)8288391

十一、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1.适用对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

2.主要内容

对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省级基地(园区):各基地(园区)自行申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高校设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所需申报材料等具体事项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执行。

(2)市级基地(园区):各基地(园区)自行申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审核、公示、拨付。

省、市级补贴资金不可重复申请。

咨询电话:(0635)2189062、8287853

十二、就业风险储备金

1.适用对象

市、县(市、区)政府。

2.主要内容

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由市、县(市、区)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专账管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4.资金支出

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具体支出方向由市、县(市、区)研究确定。

咨询电话:(0635)8288129

十三、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适用对象

2019年12月(含)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2.主要内容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咨询电话:(0635)2189650

十四、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聊人社字〔2019〕83号)文件执行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1.适用对象

符合聊人社字〔2019〕83号规定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和2020年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符合聊人社字〔2019〕8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2.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当月不得与最低生活保障、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2019年已享受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照《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聊人社字〔2019〕8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由企业或本人所在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后,报送所在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

2.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花名册

3.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4.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5.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6.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7.就业扶贫车间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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