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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社会保障
113715000044281785/2022-4388295
聊人社字〔2022〕23号
2022-05-23
2022-05-23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聊人社字〔2022〕23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社保中心):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社保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人社、税务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确保缓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税务局报告。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pdf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3日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2022年0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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