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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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 19:34:1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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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30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4号);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3.《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

4.《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聊人社字〔2020〕20号)。

二、对象范围

登记失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常住人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

1、大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

2、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提供结婚证;低保家庭成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申请人与子女的户口簿,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材料。

五、办事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认定。

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即时办理。

七、办理地点

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4号市政府南楼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电话告知

九、咨询电话

828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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