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聊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3283号提案(关于优化完善社保缴费方式建议)的答复
建议人 九三学社 建议时间 2024-01-08
建议内容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保障基本民生7月份中央政治局会议在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更是把保基本民生放在了“三保”的首位。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到“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基本民生保障跃居“三保”之首,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维护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压舱石”。我们要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兜牢兜实“三保”底线。调研发现,社保费实际征缴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不足,尤其是当前经济下行形势下,很多企业足额缴费困难,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保缴费方式亟待改革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的缴费方式是一个单位(企业)一个集体社保账号,单位缴纳社保费直接缴入该账号,缴费系统再分存到个人账户。只要缴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种社保需要同时足额缴纳。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少企业欠缴社保费,导致职工生病不能报销,应退休不能按时办理退休,引发了一些群体事件。

城镇职工医保方面,一是企业因资金困难想单独缴纳医保费无法实现,以至于不少企业只能欠缴所有社保费;二是企业不能因部分职工急需先行缴纳部分职工医保费,职工也不能自行缴纳。而现在的医保政策是,一旦医保中断欠缴,即便补缴也是下月生效,当月职工生病不能报销。同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入保,职工因欠缴医保费想自行入保城镇居民医保的话,需要单位先把该职工“减员”,职工再改交居民医保,且要30日后生效。因此,调研中不少企业职工说,工资可以欠着,养老保险可以欠着,唯独医保不能停,尤其今年经济下行形势下,目前医保费征缴方式的弊端日益显现。

养老保险方面,目前是单位所有人员养老保险联动,如某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到龄职工想退休的话需要补齐所有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否在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因养老保险欠缴而影响职工退休的单位比比皆是也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二、建议

目前,不少企业因经济形势所限出现资金困难,连带造成社保费征缴难以到位。兜牢兜实“三保”底线,就是要在加强对企业征缴社保的有效约束和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社保费征缴方式,既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其可持续发展,又使职工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建议在制定企业社保征缴有效约束政策和加强监管的条件下,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试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允许单位优先缴纳单项社会保险允许单位优先缴纳医保费,解决医保断缴后续无法补救的弊端

二是允许单位分批次缴纳社保费允许单位优先缴纳部分大病或大龄职工的医保费,优先缴纳即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等尽量缓解单位当前的经营压力,待其经济允许时再缴齐缴全

三是允许职工自行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对部分勉强维持基本运转、单位没有能力缴纳社保费用的单位职工,在没有失业的情况下允许职工自行缴纳自己的城镇职工医保费、自己的养老金等。

四是允许特殊情况下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同时缴纳在当前全省社保一张网能够有效防止重复报销的情况下,建议开展城镇职工特殊情况下自愿同时缴纳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工作试点,以保障部分城镇职工出现因单位欠缴医保费时能够选择城镇居民医保来保底这样既可以为部分城镇职工增添了基本保障,又在整体上增加了医保基金总额。现有的全省管理手段和能力可以完全杜绝重复报销的问题,加之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本就高于居民医保,不会出现报销额度激增的现象。是否同时缴纳两种医保完全由城镇职工自愿自主按需选择

随着改革发展,部分企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保征缴体制,创新服务举措,在更好地完成各项社保费征缴服务中提供更好的社保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社保力量


答复时间 2024-05-21
办理类型 未解决
办理情况

魏立广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完善社保缴费方式的建议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成效显著

我市自2022年1月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现政策流程全省统一、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数据省级集中的管理模式,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工作成效:一是参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由2020年底的50.9万人增长到2023年底的69.4万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16.55万人。二是基金收入持续增长,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由2019年的45.7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77.4亿元,累计结余13.1亿元。三是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由2020年的2653元增长至2023年的2938元,2023年提前完成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惠及退休人员26.67万人,确保了全市离退休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四是基金安全规范管理不断加强,强化经办权限管理,常态化开展社保经办“合规教育”、疑点数据核查、基金安全检查,受到省级主管部门表扬。五是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我市“社会保险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通过验收,推进社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高频事项“跨域通办”、“就近办”“免申即享”,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关于优先缴纳单项社会保险问题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建筑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外,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您提出的“允许单位优先缴纳单项社会保险”的建议,目前尚无直接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

三、关于分批次缴纳社保费用问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对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中,不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的,可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规定的缓缴、延缴期限内,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接续要求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先补缴这部分职工的欠费本金(含单位和个人欠费),剩余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追缴。”因此,您提出的“优先缴纳即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建议,单位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实行。

四、关于职工自行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您提出的“在没有失业的情况下允许职工自行缴纳自己的养老金”的建议,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您的议案对我们启发很大,也为我们更好地做好社会保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群众诉求,尽力推动民生难点、热点问题的妥善解决。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517日                    


主办单位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