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人 | 闫铸明 | 建议时间 | 2024-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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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
案由: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服务基层,人社部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卫健委、山东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公布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对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明确了具体要求。同时,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医护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 目前,我市公立医院开办的基层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行政管理部门依然要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各种评审条件进行职称评审,但其他民办基层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可按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这就形成了一样的工作类型、一样的工作性质、一样的工作范围,使用不一样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操作的不公平的现状。而社区卫生机构工作人员长期在基层工作,工作量大、任务繁重,难以在学术上进行‘高、大、上’的科研攻关、申请发明专利、撰写论文专著。故这种评审办法不适合基层卫生人员。 建议: 公立医院开办的基层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需结合基层工作定位来确定标准,应按照《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进行职称评审。让基层卫生领域能力优秀者获得与之相匹配的职称和待遇,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服务基层。 |
答复时间 | 2024-05-29 | ||
办理类型 | 已解决 | ||
办理情况 |
尊敬的闫铸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公立医院开办的基层卫生机构职工评审高级职称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市基层卫生人才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近年来,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始终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深入推进基层职称制度改革,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得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充分理解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立医院开办的基层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需结合基层工作定位来确定标准,应按照《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进行职称评审”问题。 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1〕3号)文件要求,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诊所、村卫生室等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卫生机构只要有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就可以按照《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申报职称。 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倾斜政策。 一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要求,释放改革红利,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20年、30年以上且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在申报相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激发基层人才活力。二是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和方式,破除“唯论文”等倾向。联合市卫健委、市教体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聊人社字〔2020〕57号)、联合市卫健委制定《关于印发聊城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聊人社字〔2021〕13号),注重基层贡献,突出实绩业绩,基层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病案分析、手术视频等均可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三是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奉献精神,以及在急难险重等重大任务中的现实表现。提高工作量、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和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 下一步,我们将立足服务全市基层卫生发展大局,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放管服”改革,简化申报程序,强化工作责任,为广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职称评审服务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基层卫生人才工作的关心关注,同时也真诚欢迎广大政协委员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对我市人社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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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