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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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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1:08:56
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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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文件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负责"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随公文一同报批。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四)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五)联合发文,由牵头主办部门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部门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制作部门。

(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七)对以局名义制定、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起草部门确定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标明理由;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或者没有依法依规标明不公开理由的,市政府办公室应作退文处理。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源头认定。公文公开属性由文件制作起草科室、单位提出,在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须依法依规标明理由,其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由公文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复核把关。凡递交到局办公室拟发文件,经公文办理程序初审后,由局办公室复核其公开属性,凡没有标注公开属性的,或标注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汗但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局办公室可按照规定予以退文。

(三)最终确定。公文公开属性经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责任分工:

(一)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负责”的要求,文件制作的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并对,其负主要责任。

(二)局办公室公交办理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定,复核草拟科室、单位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如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科室、单位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四)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开,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局各科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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