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制度
113715000044281785/2024-4387026
2024-08-22 11:11:28
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制度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规范局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二)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三)对照“五公开”要求,定期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求,明确本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内容,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目录,并协调局有关科室、单位及时更新。

第四条  局办公室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注明依据和理由,并建立设务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目录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