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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113715000044281785/2018-4386994
2018-09-12 00:00:0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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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聊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管理、指导、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机关公文的草拟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单位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当认为草拟单位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时,可以商请草拟单位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时,本机关公文处理机构应当与其他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对于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 本机关产生或保存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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