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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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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15:44:00
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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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及时发布、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负总责;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业务领域的第一责任人,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稳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本科室、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公开。

(二)以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方可公开。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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