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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5-06-05 18: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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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抽查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组织层级检查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抽查事项实施层级抽查内容检查依据
1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校外培训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市、县级发起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收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进度及培训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县级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4.《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第四条
5.《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第六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县级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县级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2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和外国人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级共同发起科技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市级抽查是否具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否在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内。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级1.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2.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就业许可证书的行为;3.外国人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用人单位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配合公安部门对外国人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市级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3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保安服务公司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级发起公安部门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市、县级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保安培训教学情况。《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实施)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4劳动用工监管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市、县级发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市、县级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2.《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劳务派遣相关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市、县级发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市、县级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2.《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市、县级发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配合公安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黑中介与非法用工情况检查;精神控制类有害培训活动情况和重点人员底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市、县级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5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建筑市场从业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级发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市、县级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6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一般检查事项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市、县级发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市、县级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一般检查事项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市、县级发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市、县级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住房租赁企业一般检查事项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市、县级发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市、县级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第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7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级发起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市、县级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配合公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市、县级网约车平台公司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县级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市、县级依法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配合通信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检查市级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8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级发起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市、县级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年度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2024年版)》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县级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重大变更情况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报酬总额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未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报备和披露信息。1.《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9登记事项检查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市、县级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市、县级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通过现场核查,或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10企业公示信息抽查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2.即时信息检查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市、县级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市、县级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市、县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11网络交易平台检查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级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市、县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1.《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配合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市、县级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配合网信部门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检查市、县级对网络交易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检查,检查信息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配合通信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检查市级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2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县级发起市场监管部门/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市、县级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产品专利宣传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1.《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县级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商标印制行为是否合法规范。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
5.《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县级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地理标志名称使用是否合法规范;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是否合法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县级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市、县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驰名商标权利人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市、县级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市、县级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商标法》第十四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外贸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市、县级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1.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3.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涉外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涉外专利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3.《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4.《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5.《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7.《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8.《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13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的检查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市级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
市、县级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注册信息是否一致;专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分支机构设立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备案;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检查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1.《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第、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县级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县级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违法名单。1.《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14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规模以上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县级发起统计部门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市、县级核实统计数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15烟草专卖品经营1.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2.规范经营情况检查
持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网上检查、实地抽查市、县级发起烟草管理部门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行政检查规范到货确认市级是否及时在准运证管理系统中做收货确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政检查不得非法申领准运证是否以非法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不得非法使用准运证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准运证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对持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依法依规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是否存在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是否存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的行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行政检查不得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是否使用霉烂烟叶生产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是否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对销售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行政检查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规范处理不得销售,由当地烟草部门监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政检查是否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是否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是否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是否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行政检查不得非法申领许可证是否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不得非法使用许可证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等行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是否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对免税烟草制品专门标志标注的行政检查免税烟标志管理符合要求销售免税烟是否加贴专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市、县级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县级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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