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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3-11-01 11: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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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度假区社保中心,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29号)要求,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知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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